理債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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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去參加由某個專業理債網所舉辦的理債座談會。

從去年宣佈銀行消金收傘,爆發卡債風暴與卡奴社會問題後,如何理債便成為另一個新興的顯學,市面上專業與非專業的理債平台、理債機制及理債公司林立,各種不同的廣告手法,就跟當初代辦公司興起時如出一轍。銀行公會、金管會、銀行局與銀行團,也因應卡債風暴所帶來的卡奴社會問題,緊急推出聯合債務協商機制及一、二代債務協商方案,但似乎也是緩不濟急。

為了導正債友及社會大眾對卡債風暴、卡奴社會問題及債務協商機制的偏見與不了解,某個專業理債網特別商請催收界前輩、律師及顧問,舉辦了這場理債座談會。

因為現場要求不得拍照及錄音,所以以下所看到的重點,都是我精心筆記整理的結果,歡迎註明出處及引用。

【催收面面觀】
催收可分為三階段:銀行內部催收、委外催收及AMC(資產管理公司)催收。

銀行內部催收可分為:
M1:第一個月催收,主要發逾期催收通知,無固定催收人員。
M2:第二個月催收,主要進行催收案件協商,避免案件送法務及強停,會發送催告函或進行外訪。
M3:第三個月催收,正式進行案件或委外催收,看各銀行作法(最重要的一個月)。此時會寄發強制函、存證信函及法律民事程序。此時多半會要求債務人繳部份款項,使案件跳回M2 or M1,主要用來沖利息,不可能沖本金。若此時已委外,委外有%業績,會請債務人有多少繳多少,他們可以從債務人繳回的款項抽取一定的%數。
M4:第四個月催收,儘量請債務人繳款,使案件跳回M3 or M2,此時會向聯徵中心申請強停或註記信用不良。
M5:第五個月催收,儘量請債務人繳款,使案件跳回M4 or M3,此時會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強制扣薪、查扣動產或不動產。
M6:第六個月催收,是銀行逾帳轉呆的關鍵月份,儘量請債務人繳款,使案件跳回M5 or M4,此時銀行將全力避免逾期帳款轉呆(因為會有逾放比的問題),若案件很棘手就直接委外。

銀行法務介入作業,從M3~M6都有,M6之後多委外。

委外催收從接到一大筆case之後,可分為:
1.分配case。
2.依銀行別與地區別成立催收小組,並決定小組成員。
3.調閱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4.所有委外催收所寄出的信函,銀行相關單位要先看過,確認無瑕疵後放行。
5.安排外訪─多以都會區為主:
5a.一定會帶錄音機或錄音筆。
5b.一定會帶數位相機或照相機。
5c.一定要配戴名牌,攜帶銀行的委任書。
5d.服裝一定要端正整齊,不會有口嚼檳榔腳穿拖鞋的外訪員。
6.委外的內部催收:
6a.確定債務人的電話可以連絡上。
6b.如無法連絡上債務人,會轉而向債務人的配偶、親人(尊親屬)電話連絡。
6c.確認債權的存在有效或無效。
6d.確認債務人有無處理帳款意願,視情況進行外訪施壓。
6e.無效件退件回銀行。

【從法律面看催收】
一、銀行委外催收之依據: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金融機構債權委外催收法規及實務
受委託機構除符合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資產管理公司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1.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
   2.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3.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二) 應聘有具實際催收經驗者。
(三) 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除第十三款外之各款所述情形,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
(四) 受委託機構為承辦受託事務之需,須具有完備之電腦作業處理設備,並須安置專業錄音設備與電腦系統進行整合,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
(五) 債權催收涉及刑事或民事第三審訴訟事件者,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或有關承辦人員應具備律師資格。

金融機構與受委託機構間應訂定契約以利委外作業之進行,契約中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 委託事項、範圍及程序。
(二) 金融機構與受委託機構間之責任歸屬、受委託機構應注意義務、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之保密義務。
(三) 金融機構對受委託機構進行檢查與稽核之執行標準。
(四) 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其內容至少包括:
   1.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進行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書。
   2.受委託機構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收債行為。
   3.受委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
(五) 受委託機構違反工作準則或其他規定之相關懲罰標準。
(六) 禁止複委任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七) 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金融機構回報債權催收處理情形。

二、違法催收之救濟
催收時間自早上7點至晚上10點。

消費者知的權益部份:
金融機構債務委外催收前應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金融機構申訴電話等。金融機構並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及網站,以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措施:
(一)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二) 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與受委託機構,以杜絕或減少第三人遭受不當催收行為之情形。
(三) 受委託機構因有不符合委外催收處理要點之催收行為發生時,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而直接向金融機構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金融機構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四) 要求金融機構如有新委任或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時,應立將名單報送銀行公會更新相關資料,以利消費者能及時查閱正確之資訊。

三、銀行常用的手法:訴訟、非訟、強制執行
1.訴訟:可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兩種。
1a.民事訴訟:銀行為了確保及確認債權( 不然15年後會消滅 ),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的目的是要請法院確認有這筆債權。
1b.刑事訴訟:對於提供假的財力資料申請借款,或是ㄧ開始就抱著借錢不還的人,銀行會針對情況提起詐欺訴訟,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發生在信用卡盜用、偽造文書....等。
1c.民刑事訴訟的法院傳票,是向戶籍地寄發的。
2.非訟:可分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
2a.支付命令
2b.本票裁定
2c.拍賣抵押物裁定: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房貸抵押品的動作。
3.強制執行:可分為查封不動產、查扣薪水、查封其他財產等。
3a.查封不動產:包括欠款人名下的所有不動產( 房屋、土地 )。
3b.查扣薪水:一般是扣去你薪水全薪的1/3+獎金(包括紅利、津貼....等一切所得)的3/4。
3c.查封其他財產:只要欠款人名下的財產,一旦銀行查到,就可以聲請法院查扣。要是扣到帳戶也沒有受1/3限制的問題。
4.執行的發動時間:
4a.一般執行:支付命令確定(約45天)+申請執行(約15天)=60天。
4b.民事判決確定(約75天)+申請執行(約15天)=90天。
4c.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聲請(約7天)+申請執行(約15天)=22天。
5.銀行行使抵銷權、凍結帳戶
許多銀行的借款契約都會有債務人要是無法處理債務,銀行就可以直接扣掉他在該銀行 的各種存款作為抵債的相關約定。這種權利是依據「契約」而來,並不用經過法院同意,也沒有1/3的限制。但是,僅限於在該銀行內。

四、破產法的重點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
2.設立破產管理人。
3.債權申報及註記。

五、債務協商機制
請詳見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查詢

【正確的理債觀念】
1.千萬不可以債養債。
2.不要躲避,誠懇面對銀行。
3.與家人充份溝通,尋求/取得家人支持。
4.改變消費惡習,充實理財觀念,堅定還債意志。
5.盡力增加收入來源,提高還款能力。
6.薪水的應用:生存、存款與償債計劃。
7.如何面對生活壓力,渡過負債艱困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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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s

Nancy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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